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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5-09 阅读: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教师学历层次,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逐步使教师进修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师,重点支持从事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进修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用一致原则。教师报考或进修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四条 有序安排原则。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安排,原则上任意一类型的进修结束后满两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满五年,方可再次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教师。

第五条 合约管理原则。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部门、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教师进修基本条件

第六条 进修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第七条 进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在教学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八条 申报硕士研究生以上教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教师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适当放宽。

申报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申报者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

申报专业与课程进修,申报者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教师进修类型

第九条 博士学位教育。教师在国内、国境(外),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序列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或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 硕士学位教育。教师在国内、国境(外),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序列的硕士学历学位证书或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硕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岗位进修。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岗位履职能力而进行的国(境)内外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五章 教师进修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教师个人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申报进修的教师须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并提交进修的详细计划和预期目标等材料。

校内兼课教师经本部门研究同意后,依据教学隶属关系,向相应教学院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审核推荐。各教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在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制定本年度教师进修计划,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书面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核。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教学院部教师进修计划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进行进修的教师,持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未经审批的进修申请,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博士学位教育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1.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限一般为三年,就读学校培养学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年限执行。进修教师按期(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按额度报销学费。逾期1年的, 按额度的80%报销学费;逾期2年及以上的,按额度的60%报销学费。

2.进修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全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文明、双拥奖,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半脱产学习期间,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教学科研工作量的,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教职工正常待遇发放。

3.进修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学校资助一部分,剩余部分由进修教师自行承担。

4.进修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以参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竞聘。

5.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回校后,按照校内自培博士待遇执行,具体见《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

6.取得博士学位后提出辞职、调动的,须全额退回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资助的住宿费、交通费和工资、奖金等各项待遇;服务期未满的,按聘用合同交纳违约金。

第十七条 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申请人持《博士录取通知书》申请辞职,服务期未满的,按聘用合同交纳违约金后,学校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毕业后若自愿回校工作,经学校审核同意,自愿交纳读博保证金3万元后,可与学校签订提前录用协议,有关政策如下:

1)申请人办理提前录用协议时,须有校内在编在岗教师担保其按期返校工作,毕业后未按期回校的,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2)学校按申请人就读学校培养学制,发放基本工资,以借支形式支付。

3)申请人从第二学年起,须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并按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发放相应课时酬金。其中第二学年起至博士标准培养期限结束,如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教科研工作量的,经所在教学院部、教务、人事部门认定,比照同类在职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奖金,以借支形式支付。

4)申请人以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获得科研项目或成果,科研奖励按学校规定执行。

5)申请人毕业后回校工作,相关待遇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办理。回校履行服务期满后,原来借支的工资和奖金计入补贴。

6)申请人因单方面原因毕业后不按期回校工作的,应3倍赔偿学校已借支的工资和奖金等各项待遇。

2.申请人在入学前未办理提前录用协议,毕业后若自愿回校工作的,在当年人才招聘时优先考虑录用,相关待遇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七章 硕士学位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双一流高校的非全日制培养硕士研究生。

教师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凭《硕士录取通知书》申请辞职,其中,服务期未满的,按聘用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后,学校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就读学校培养学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年限执行。进修教师按期毕业取得学位的,按额度报销学费。逾期1年的,按额度的80%报销学费;逾期2年及以上的,按额度的60%报销学费。

第二十条  进修教师在攻读非全日制硕士学位期间,参加年度考核。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教学科研等工作量。按教职工正常待遇发放。

在学习期间,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教师自行承担。

第八章 岗位进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选择双一流高校进行访问学者、专业与课程进修,开展合作研究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二条 进修期限:访问学者不超过12个月;合作研究不超过6个月;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4个月;专业与课程进修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修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按照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博士后研究教师须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学校不提供进修费用支持,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校内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岗位进修

1.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出国(出境)研修分为学校公派出国(含校级交流)和自费(含对方提供资助)公派出国(出境)两种方式。

2.学校公派出国(出境)(含校际交流)指经由学校渠道申请、派出,学校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学习方式。自费公派出国(出境)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但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学习方式。

3.申请出国(出境)岗位进修人员,应政治素质较高、品行端正;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及以上,其中近3年优秀1次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若具有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4.出国(出境)岗位进修教师,在回校工作5年后才可再次申请出国(出境)其他类型进修,同类型进修不得重复申请。

5.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师出国(出境)申请的审批、协议签订和费用报销审批等工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审查国外进修邀请和证明文件等工作;出国(出境)教师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与出国(出境)教师的联系、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岗位进修申请资格有效期为2年,若批准后2年内未能开展进修,其申请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岗位进修的教师,需提交进修计划,明确学习目的、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并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进修教师和所在教学院部按审核通过的计划完成进修学习和考核工作。

第九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院部每年度安排进修教师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2%。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者,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类型进修。

第三十条 教师被进修单位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在职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教学院部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视为无故旷工,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擅自同意教师自主进修或将自主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教学院部,学校将严肃追究教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师进修采取“所在部门为主、学校为辅”的管理原则。教师进修离校前和结束返校后须由所在部门向组织人事处书面报告。

教师进修期间须定期向所在部门、学校汇报学习和思想状况,每年度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要制定符合本部门需要的进修计划,妥善处理好本部门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学工作任务安排之间的关系,定期联系并关心进修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及时回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2.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境外学历学位教育应提前3个月)向组织人事处提供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

3.国(境)外岗位进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国(境)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住宿费、交通费学校将不予资助,也不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延期只能申请1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组织人事处交验学历学位证书或结业证(合格证),并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进修总结以及学术成果清单与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院部考核合格后,将部门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送组织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存档。凡未交验证书并提交考核结果、进修总结、成果清单与证明材料者,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出国(境)研修人员另需提交一份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回国3个月内举办一次留学研修报告或座谈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完成进修后,应无条件及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教师进修期满后未按期回校报到工作的,学校有权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须严格遵守进修接受单位、学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在进修期(含未按期回校时间)发生影响学校声誉的事件,将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修结束,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原件或进修结业证书原件,到组织人事处备案,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后,完成费用报销,具体如下:

1.取得博士学位后,教师凭发票报销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国内学习的,总金额不超过6万元;国外学习的,总金额不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按50%比例报销。

交通费:国内学习的,每年往返2次,不超过0.4万元;国外学习的,每年一次经济舱国际往返旅费。

2.取得硕士学位后,教师凭发票报销学费,总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报销;超过3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0%报销,学费报销限额为5万元。

3.岗位进修、取得结业证书的,报销学费,资助住宿费和交通费,在国内学习的,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其中学校资助住宿费和交通费标准为0.1万元/人/月;国外学习的,学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人民币0.55万元/月,一次经济舱国际往返旅费。

第三十八条 服务期

1.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教师,服务期6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辞职者,按《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执行。

2.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教师,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学校公派出国(境)岗位进修的,回校后服务期为5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辞职者,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根据所缺年数按4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退还金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5*(5-进修回校后实际服务年数)

3.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教育的,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入服务期计算范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管理部门及专职辅导员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岗位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规定(修订)》(滁城院组人〔2016〕33号)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


最后毕业学校、专业及时间


最后学历、学位


现从事学科、专业


主要研究方向


进修类型


进修专业


进修单位


进修期限

       月至       月止

所需学费


申请进修理由、目的、学习内容、预期目标与具体进修计划

(可另附页)

申请进修理由、目的、学习内容、预期目标与具体进修计划


所在

部门

意见

                 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

处审核

意见

                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申请进修理由须明确进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以及选择进修单位的原因等。

2.申请国内外岗位进修者须另附详实的进修计划、可量化的预期目标等。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协议书


甲方: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乙方: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学院

丙方:             (教师个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为提高丙方的教学、科研能力,根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丙方参加进修培训,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协议如下:

一、进修类型:

二、地点和内容:

三、期限: ,起止时间: 月至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办法》规定,承担丙方在职进修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

(二)甲方按《办法》规定,支付丙方协议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等。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乙方负责丙方进修结束后的考核及之后的工作安排。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在协议期间,自觉遵守甲方和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按期完成进修任务。

(二)丙方在协议期间,属甲方在职人员,按甲方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享受相关待遇。

(三)丙方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等;进修结束后立即无条件回乙方工作。

(四)定期向乙方汇报学习和思想状况,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丙方未完成进修任务或未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者,需偿还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六)丙方进修合格后,按《办法》要求完成规定服务期,如果丙方未能完成,每少一年(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年计算),按《办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解决。各方的通知可以当面送达、快递寄送、发送电子邮件。各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如果发生变化,需要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照上述留存地址和本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

八、本协议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                                  


丙方: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攻读非定向培养

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协议


甲方: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乙方: (教师个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乙方为甲方在编在岗教师,已考取 大学 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根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称<办法>),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序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或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自愿返校工作,服务期6年,甲方同意乙方回校工作。丙方(甲方在编在岗教职工)为乙方如期回校工作提供担保。

二、乙方愿意交纳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叁万元,并在保证金到账后,本合同生效。乙方毕业如期回校工作后,该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甲方按乙方就读学制,以借支形式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四、乙方从就读第二学年起,承担教学任务。甲方按同类在职人员标准和实际教学工作量发放课时酬金。

乙方若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甲方将以借支形式,比照同类在职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等。乙方毕业回校工作后,上述借支的工资、薪酬等计入补贴。

五、乙方毕业回校工作,按甲方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六、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单方面原因未能按期回校工作的,赔偿甲方已借支的工资和薪酬等各项待遇三倍违约金。乙方回校工作未完成约定服务期的,每少一年(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年计算),按《办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七、对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解决。各方的通知可以当面送达、快递寄送、发送电子邮件。各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如果发生变化,需要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照上述留存地址和本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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