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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支出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3-05-09 阅读: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支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章  支出管理原则

第二条  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教学优先、事业发展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开支。

第四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学院(部)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项目、数额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对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各部门、学院(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五条  归口管理原则。对预算包干经费和创收经费实行部门、学院(部)自行安排使用计划;对教科研任务(项目)、教学管理、质量工程、师资培训、设备购置和维修、公共耗材等经费,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可制订相关制度,规范经费使用。

第六条  权限范围内逐级审批原则。经费使用按领导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部门、学院(部)严格按规定,统筹安排,科学管理。严格实行“谁分管、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经费报销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核原则。

第七条  结转结余原则。项目经费当年已执行但工作尚未完成,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转,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当年工作已完成,资金仍有剩余的,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绩效管理原则。建立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推动实现“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章 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日常运行支出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根据预算安排,分配到各部门、学院(部)预算指标范围内的各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部)日常运行支出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原始凭证须填写购买单位名称(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要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商品清单或直接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作为报销凭证;非财政收据和白条(即无财政、税务监制章)不得作为报销单据;财政拨款安排的公用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其他项目支出票据应与项目实施周期相符且期限在一年之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按《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在差旅费中列支,其他事务性费用按实际用途单独列支。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公务出行交通费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滁城院财〔2019〕11号)予以报销,不允许私车公用,所有经费中不得报销个人私车用油、过桥过路等费用。承租校外车辆办理公务的,报销人须持公务租赁用车申请单、合法租赁合同及规范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  报销公务接待费用,要求四单合一(公务接待函、审批单、餐饮票据、消费清单),就餐人员名单(实名制),缺一不可。

第十六条  报销会议费,应提供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簿及正式原始发票。

第四章  日常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校基本工资管理以外的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临时工工资、加班工资、文明奖、双拥奖、效能奖等。

第十八条  学校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在市人社局批复数额内发放。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学校主管领导、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共同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审批”的原则,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配套资金上限标准为1:1,具体项目配套资金参见《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仅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事项或活动,使用范围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校内资助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学校按事业收入的4%足额提取校内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资助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中专、专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应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赞助的奖助项目资金另行统计,不计入4%的经费提取基数。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应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七章 暂(预)付款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暂(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等相关公务支出。

第二十九条  日常性消费原则上不予借款,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学院(部)责任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确需借款的业务,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照“专借专用、一借一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一般应在业务结束或取得报销凭据后30日内报账,无特殊理由超过30日不报账者,财务处将从其津贴和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条  预付外单位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经办人员要定期与相关单位对账,及时冲销暂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时结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按借款人发放催报单。经催报无效的将限制该借款人借款,并从欠款人津贴或工资中适当抵扣。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材料购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各种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材料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体育器材、药品等。

第三十四条 各类商品、服务及基建维修工程的采购须严格执《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学校招标采购相关业务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办理,各部门、学院(部)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或台账,健全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10万元以上的大额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九章  经费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票据,一律须财务处审核。报销流程:经手人、验收(证明或入库)人在发票上签字→报销人填写报销封面→各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长领导审批→校长加批。

第三十八条  经费审批权限:

经费额度

批(核)人

3000元以下

(含3000元)

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3000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

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

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000元以上

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长审批,校长加批。

50000元以上的常规性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含绩效工资)、职工伙食补助、离休补助、抚恤金、水电费、学生代收代支费用、学生奖勤助贷补助费、物业费、经营户营业款、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等,由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范围,由相应的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履行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无预算经费,原则上不作安排。超预算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不明细、大额资金和专用基金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履行报销手续。

第四十条  经费审批人员要明确经费列支的项目和签批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及时性负责,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审查。

第四十一条  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的各种应交款项如住房公积金、各种职工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以及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学校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贷款利息等,原则上由财务处长审批,定期向分管财务的校长和校长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经费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得与本制度有实质性违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0日《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支出管理制度(修订)》(滁城院财〔2019〕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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